3月11日,合肥市民苏凯(化名)来到太和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反映:他此前是上海青松食品有限公司(下文称青松公司)的一名工人,他在公司供职之后,公司使用手机开通GPS定位对人员进行考勤,并且将人员的个人定位信息在公司发布,严重侵害员工个人隐私。苏凯说他因不配合此事,于2018年5月,被公司解雇了。
员工:公司使用24小时定位考勤,严重侵犯个人隐私
苏凯介绍,他于2007年入职上海青松食品有限公司,在负责操盘该公司的早餐项目之后,获得公司的认同和奖励,2010年7月16日,苏凯和上海青松食品有限公司达成了一份《手机使用合同》,“除了我之外,好几十位员工都签了。”在苏凯看来,他是迫使签这份《手机使用合同》的,苏凯称这份合同并没有经过职工代表会议审议,“谁不签字就要被迫辞职。”记者翻看了苏凯提供的这份《手机使用合同》复印件,发现该合同书有:“使用者需维持24小时开机状况”“公司安排专人对手机使用者进行不定期通话测试”“办公电脑已开通GPS定位管理平台,可随时对手机使用者进行定位”等内容。
图为苏凯向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提供的《手机使用协议》复印件。
苏凯介绍,公司给人员配置电脑用作考勤,要求24小时开机,只要人员一开机,他们的行动轨迹都会即时上传给青松公司,实现对电脑持有人的即时监控、定位及调度。“只要人员一开机,就可以搜集员工24小时轨迹信息,定位精度在20米。”苏凯表示青松公司信息部电脑里的相机管理平台,每天会24小时同步接收人员定制手机里的行踪轨迹隐私信息,手机定位间隔每位人员不尽相同,青松公司办公室会按照定位信息对人员做相关的处罚通报,再上传公司网络及青松公司管理干部群,并在办公楼公示栏张贴,还会将处罚结果转发给当事人微信或邮箱内。
苏凯向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展示他考勤定位的手机。
青松食品公司前人员孙俊(化名)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的、大皖新闻记者,他在2007年入职青松食品,从事早餐车管理工作,2013年6月辞职。至于离职的缘由,他表示,公司把他放到其它岗位,自己觉得不太适合。此外“还用手机定位我位置,下班时间还在定位。”在谈及为何要达成手机使用合同?能否自愿?孙俊表示:签这份《手机使用合同》的人员没有自愿不自愿的表述,“有人对手机定位无所谓,有人会很反感外勤人员手机定位,但大多数人选择不吱声。”
企业:仅用于公司外部考勤管理,开机状况和定位是两个概念
对于公司前人员投诉手机定位侵犯隐私的表述,3月14日晚,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陈明山与委托案件代理人上海皖和法官事务所律师马兵进行了否认。马兵律师解释,当事人称单位定制手机需维持24小时开机状况,对人员进行24小时定位理解有误,“开机状况和定位虽然是两个概念,开机不代表定位,手机若定位需要使用者开启GPS授予这台电脑权限,手机能够定位。”至于《手机使用协议》上有“使用者需维持24小时开机状况”,马兵表示是由于公司配备的电脑是一部办公手机,从公司正常工作业务推进角度来说,以及从处理业务突发事故而言,当事人从事的职位要保持信息通畅,“公司必须业务手机24小时维持顺畅状况,但是晚上不仅工作以外,也不会打电话。”关于《手机使用协议》第二点,“办公手机已开通GPS定位管理平台,可随时对手机使用者进行定位。”马兵律师解释,当事人为此表示认同,定位需要GPS授权是有据可依的,在当事人授权GPS进行定位的前提下,自然可以用手机对他进行定位,但不代表公司规定当事人随时提供位置信息。
马兵律师解释,签订《手机使用合同》的目的,是由于投诉人员后来是负责青松食品公司早餐车网点的巡查工作,该工作属于外勤性质,在2010年7月16日和当事人员签署《手机使用合同》时,通讯没有今天这种发达,没有钉钉、微信之类的考勤工具,青松食品公司出于考勤管理的要求,才采取了这些方法。青松公司取得位置信息均是在当事人本人授权同意下获得的,仅用于公司外部考勤管理。
《手机使用合同》的签署是否出自双方自愿协商?上海青松食品有限公司陈明山部长顾问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签订《手机使用合同》是自愿的,在签署《手机使用合同》之前,征求过人员们的看法,是你们自己同意并签订了《手机使用合同》。”陈明山部长顾问表示,当时还有人员没有领到手机,因为签署《手机使用合同》是自愿的,主要是进行考勤,不签合同的人员不享有配置手机。陈明山解释,在当年没有成熟的考勤软件外勤人员手机定位,员工的考勤打不了卡,有巨大的困难,所以就有使用电脑定位进行考勤的必要性,“现在我们的考勤就不用这些方法了。”
针对苏凯所体现的指责手机定位侵犯员工隐私权,而遭公司开除的表述,陈明山解释,当事人因触犯公司管理条例,公司也给他发了通知规定他到人力资源部报道,但在截至的期限内,当事人一直未回公司报道,未履行相关工作职能,根据公司考勤制度按自动离职处理。
律师:日常考勤应当按照规章进行
工作考勤定位是不是必须24小时电脑关机?个人隐私如何保护?边界在那里?对于以上问题,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咨询了上海昊华律师事务所张鹏律师。
张鹏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法规政策对劳动者进行考勤,但是考勤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员工的工作有国家要求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模式,不可能24小时都进入工作状况。“考勤方式要根据法律要求建立,要按照依法拟定的劳动法规政策来执行;单位的考勤方式应当与人员协商一致,不能借助单方的强行性协议承诺进行考勤。”张鹏律师强调,用人单位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第十三条第2款里有要求:“为了签署、履行个人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协议所必需,或者根据依法建立的劳动法规政策和予以签署的集体协议施行人力资源管控所必需;”在这种的状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处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张鹏律师提醒,用人单位仍然可以搜集和处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但依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里的相关方法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确立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应该具备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必须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法。”
综合来说,张鹏律师认为单位通过手机定位的方法,对人员进行了正常的日常考勤并不违规,但未能要求人员24小时开机随时进行定位,张鹏律师认为是不靠谱的,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条例,也侵害了人员的个人隐私。张鹏提醒,单位通过这些电脑定位形式考勤,也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建立相关的法规政策,不能借助单方面的协议承诺来进行。
现状:一审起诉,不服裁定已提起申诉
记者采访获悉,因为自己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受侵犯,苏凯向安徽市蜀山区人民法庭提起民事,要求手机运营商和青松公司登报对他赔礼道歉、以减轻影响,并赔款精神损失费400多万,并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16日,蜀山区人民法庭综合各方证据及二审陈述可知,因青松公司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其采用手机定位形式管理人员考勤具有合理性,故不能仅凭其开通了工作手机定位就判定其侵害员工隐私权。该公司在发放工作手机时尚未对电脑性质、安装的硬件及使用规定均进行了告知,且在前期考勤时并未将考勤数据外泄,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对其下班生活进行了干涉,故其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根据,蜀山区人民法院不支持。另外,从现有证据来看,青松公司虽未侵害员工隐私,但其在发放工作手机时并未明示员工定位可关闭,容易导致个别员工为此并不知情,进而认为自己需要接受公司24小时定位,以致出现分歧,望该公司在之后的工作过程中给予改进,在运用现代技术提高管理效益的同时更加强对人员知情权、选择权的保护。
图为苏凯向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展示的考勤定位手机。
所涉的手机通讯公司能否需要担负责任?蜀山区人民法庭认为该手机通讯公司并未违反与青松公司之间的合作约定,且并未将相关数据外泄,故其不需担负相应责任。综上所述,蜀山区人民法庭裁定了上诉苏凯诉讼请求。
该案二审宣判后,原告苏凯不服裁定提出申诉。目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庭终于受理此案。徐磊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许佳摄影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