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要求,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方式生成、发送、接收以及存储的信息。主要有电脑短信、传真件、电子邮箱及网站证据、聊天记录、访问记录等。
目录
一、手机短信
二、传真件
三、电子邮件
四、网页证据
五、电子聊天记录
六、录音
七、支付宝证据
八、微信证据
九、电子照片
十、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1、微信证据的分类
1)文字微信记录
比如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同学圈发布的文字或者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方式存在的信息。
比如常见的“微信借条”。文字记录通过电脑截屏、拍照、导出等方法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2)照片微信记录
比如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同学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照片或者使用的各种表情,图片、表情所表达的含义一般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达的含义均不同,有时也许不存在任何意义,办理保全公证时必定要将照片与其它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截图进行保全公证。
3)语音微信记录
比如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同学圈发布的语音或者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方式存在的信息。语音功能是近几年各大通讯工具设计的新型功能,通过发送语音的形式替代文字编辑,交流日益便利。与文字微信记录相比,一个是存在方式上不一样,另一个更重要的不同是借助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认使用者身份。
1、微信语音信息保存在SD卡的
/Tencent/MicroMsg/**/vioce2(“**”为最长的目录名)的目录下
2、微信语音通话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3、微信语音通话需要满足4个条件才可定案。
4)视频微信记录
比如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同学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视频具有直观体现事实的功效,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
转载甚至制作的视频由于不清楚原始出处以及有前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在申请保全公证时,要切记对视频产生方法的审查。对这些微信记录宜采用刻录的方法提取和固定证据。
2、微信证据满足的要求
微信记录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具有形式虚拟性、载体依赖性等特征,当事人若企图使其成为有力的呈堂证供,还需要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要求。
首先,真实性方面,当事人除提交聊天记录打印件外还需要出具手机原件,或者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即使相对方强调异议,需递交相反的证据,或者提起鉴定程序。
其次,合法性方面,电子证据需要具备实体法所要求的特定方式,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复核核实。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毁损、灭失的特点,如果涉案证据很关键,当事人又能够提供,可以办理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再次,关联性方面,包括主体关联性及内容关联性,前者指电子证据的信息载体同当事人或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 语音,后者指电子证据的信息内容同诉讼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就内容关联性方面,当事人提交的电子物证内容需能够证明涉案事实的存在与否,如证明借贷关系的建立、借贷金额、利息约定等等。
就主体关联性而言,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一方需要同时举证证明其原本聊天的相对一方就是案件当事人。
3、微信证据的保全建议
1)微信记录产生时,必须立刻通过拍摄视频的方法进行证据保全
视频证据不但能体现微信记录的完整性与连贯性,而且能锁定微信证据的产生时间,解决证据保全问题。拍摄时应注意:
1.尽可能在微信记录产生的同时拍摄。如未能产生同时拍摄视频,应尽量在产生后及时补拍
2.注重拍摄的连贯性与完整性
拍摄应源于待证事实关联的首条记录,止于该段聊天结束,拍摄过程切勿中断。
拍摄时,举证者应自上而下缓慢拖动微信界面,如遇语音、视频、图片、文件、链接等非文字消息,须点开并完整播放或展现后再行再次拖动,切忌跳过部分信息,破坏证据的完整性。
2)注意己方证据的形成
诱使对方发送语音消息
人的语音带有唯一性,因此,通过迫使他人发送语音,便能锁定对方主体资格,将现实的身份与虚拟的微信账号关联。需要表明的是,语音消息无须限于所保全的微信记录,只要在该账号中存在任意语音消息,基本能够锁定账户持有人的准确身份。
通过手机号搜索他人帐号并拍摄搜索过程
因为这次手机尚未建立实名制,因此,通过微信的选取“添加朋友”功能,输入电脑号搜索,便可将电脑机主与微信账号持有人关联。建议保全微信证据的同时,将搜索手机号的过程一并拍摄视频保全,防止将来对方解绑手机与账户所致无法关联。
切忌使用微信红包转账
微信红包无法显示转账金额,因此,转账时应直接使用微信转账功能并标明转账用途。
3)强调保存已产生的证据
谨慎清理微信文件
在使用电脑助手类工具时,切勿清理微信文件、视频、图片或语音消息,慎用“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除功能,谨慎直接通过文件夹删除各种文件。
切勿依赖云端保存
同步云端的微信记录由原始记录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微信聊天记录 语音,不能成为单独定案按照。因此,切忌将记录后同步后便以为“万事大吉”,随意清理原有证据。
4、关于微信记录的举证
同时提交完整版、重点版与保全视频
提供微信记录成为证据,应全部截屏并打印,同时将保全记录的视频刻成光盘一并提交。为以便法官理解,在提交完整记录与视频的状况下,再节选部分重点版记录,并制作成文本提交。重点版记录应标注节选记录的生成时间。
同时携带手机与录制设备出庭
聊天所用的电脑是微信记录产生的原始载体,拍摄所使用的设施是保全视频产生的原始载体,因此,在法庭质证时,必须同时出具这两项原始证据供法院与其他当事人核实。切忌将微信记录的复印版、彩印版、导出版、云端同步版或光盘刻录版等传来证据误作原始证据使用。
庭前打算时应检查移动设施的信号情况
法庭通常没有wifi,部分法庭或者移动互联网信号较弱,因此,应在庭前打算时,测试电脑的联通互联网信号。如信号较弱,应立即准备移动wifi,避免庭审中因网络信号不佳难以展示微信证据。
针对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的证据要素包含几个方面:
一是使用终端设备注册本方微信账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修改的特征,并结合个人信息图标中显示的电脑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征,根据双方各自微信用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