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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要求,“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另依照《民事案件法司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之一。
2、不慎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或许可以恢复:第一步,打开微信的“添加朋友”功能;第二步,在搜索框前面用中文输入法输入“:recover”,特别注意不要掉了冒号“:”;第三步,开始搜索,在跳出的页面中点击“聊天记录”即可恢复内容。
3、聊天记录举证的主要难题有两个: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光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超过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或许性;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工具可能伪造聊天记录
4、因为存在前述问题支付宝聊天记录恢复,法官对聊天记录的心态较为谨慎,一般必须获得他人认同,这就有一定难度了。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规定腾讯公司协助调查,或由证人证明微信号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参考(2015)靖民初字第2821号)。
5、如果规定腾讯协助,可以按照本人掌握的资讯,向财付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调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调取事项精确描述应为:微信实名认证信息。腾讯法务审查较严,如果表达不确切,可能会拒绝提供。
6、可以请公证处对聊天记录做公证,这可以极大提升证明力。但公证员因并未参加整个微信证据的产生过程,因此,微信证据的公证中,公证员没法对当事人造成、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对“完整性“的证明则或许无能为力。(公证费可能必须近千元)
7、在聊天过程中可以提到别人的身份信息,让别人确认自己的身份。以免发生难以证明微信号和他人对应关系的状况。如果能用别人手机以录屏的形式把聊天记录、个人信息页面、朋友圈页面、跟人的聊天页面都拍摄在视频中,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证明力。如果微信号绑定了当事人的手机号(参考河北保定中院(2016)鲁17民特6号行政裁决书),或者在聊天记录据悉了个人信息,也可以提高证明力。
8、善用微信的“收藏“功能,收藏聊天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恢复,以及”备份聊天记录“的功能。另外,为防止删除个别聊天记录断章取义的状况,法官通常会依照双方手机中的聊天记录。
9、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在内的电子数据的审查判定规则:(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平台的硬件、软件环境能否完整、可靠;(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平台的硬件、软件环境能否进入正常运行状况,或者不进入正常运行状况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平台的硬件、软件环境能否具有有效的避免错误的检测、核查方法;(4)电子数据能否被完整地储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式是否可靠;(5)电子数据能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产生和储存;(6)存放、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它原因。(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庭关于修改〈关于行政案件证据的若干要求〉的决定》和《关于新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
10、以下电子数据,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庭可以推定其为真实:(1)由当事人提交和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系统提供以及确定的电子数据;(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数据;(4)以档案管理模式保管的电子数据;(5)以当事人承诺的方法储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
11、广东省深圳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曾经发布《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虽然并非地方性的指引,但可以成为参考,以下为全文: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一、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涵盖以下依托互联网产生的证据的,请依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带有通讯用途的硬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照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的,其英文字包含评论和点赞;
(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备支付用途的硬件)造成的支付转账信息;
(四)其它电子数据等(借助电子邮箱、博客、手机邮件等产生或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取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法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截图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一)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成为证据的,应当对客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图片固定;
(二)证据中包括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证据中包括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存储载体;
(四)证据中包括照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五)证据的内容以及固定过程尚未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诉讼风险提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也许存在不能取得法院采纳的风险。)
三、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含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体现对话过程,与诉讼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规定补充提供指定之后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应储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含存储有电子数据的电脑、计算机以及其它电子设施等。
五、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官觉得有必要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工具展现,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产生的照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展示设备必须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录工具出示电子证据时,按下列方法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产生的照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