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房记录是否可作外遇证据
“在我接触家庭婚姻类案件的近两年时间里,因一方有外遇导致的离婚占总离婚数量9成以上,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外遇而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中,又有9成以上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最大的原因就是举证难。 ”在昨日召开的 “上海市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研讨会”上,来自黄浦区法院的赵霏法官以“两个9成以上”开始主题发言,使得“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问题”成为讨论热点。网聊记录是否可以作为一方外遇的证据?没有租房或买房,但定期到宾馆开房是否也算“同居行为”?这些新近涌现的现象,都引起与会法官、律师以及法律界专家的讨论。
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妇联、市法官协会、市女律师联谊会联合举办。
小区录像举证婚外同居
赵霏在发言中表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列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情形之一,但由于同居行为具有隐蔽性、连续性的特征,举证难度较大。 “法律上的同居并不等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外遇,同居必须有连续性、以及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有些案例当中,当事人只能拿出几张照片来证明配偶的几次不忠,但这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行为。 ”
赵霏说,她在实践中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女方从男方与第三者同居的某小区物业和居委会,拿到小区的监控录像,用以证明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内,男方与第三者多次早晚同时进出该小区,“这些录像,是我见过为数不多的、但确实非常有证明力的证据”。
像这样“幸运”的情况确实有限。胡晓萍律师提到了这样一个案件:离婚案件中的出轨方与第三者并无租房或买房的行为,但每月有两至三次与第三者到固定宾馆开房的记录,这是否可以认定为“同居行为”,目前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网聊记录可被修改不足采信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是通过电子邮件、网聊记录等现代通讯手段发现配偶婚外情的,那网聊记录是否可以作为呈堂证供?赵霏解释说,一般当事人提供的网聊记录并未经过权威审查,且都是打印出来的文本,这种文本无法确定是否被当事人修改过,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无法作为证据被法官采信。
但也有特别情况,现场有专家提出一个具体案例:无过错方提供了出轨方的个人电邮记录,证明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出轨方通过电邮向第三者发送邮件,且在邮件中提及双方的亲密关系。在法庭上,出轨方承认确实是自己的电邮,但邮件不是自己发的,而是被他人盗用。 “这时,法官就要考量个人电邮长时间多次被他人盗用、当事人还不知不觉的可能性,最终判定出轨方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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